一、监管对象
计划生育服务部门
二、监管内容
违反母婴保健相关规定从事婚前医学检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医疗保健机构、未取得产前诊断类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个人违法开展产前诊断技术、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以及其他违法从事计划生育活动的行为
三、监管方式
1、对市、县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行为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2、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非法行为专项整治。
四、监管措施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2、日常监督监管;3、受理群众投诉举报、上级交办、下级报送等违法案件
五、监管程序
按照监督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六、违规处理
1、发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限期改正; 2、采取行政处罚措施; 3、采取行政控制措施; 4、移交司法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