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管对象
查处重大案件的行政执法人员
二、监管内容
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案件,依据《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有关规定,对违反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对一些情况复杂的重大案件,省局可组织督查组前往案发地区督促检查或指导办案,如遇阻力较大、当地查处有难度,督查组可直接查办案件;省局也可以抽调全省各地省级稽查员组成专案组直接查办案件。
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办的重大案件,应逐级上报省局,案情特别重大或者需要省局及时指导协调的重大案件,应当随时上报。重大案件查办进展情况应及时上报,案件查办工作有重大进展或者遇到紧急情形时,应当随时报告。
三、违规处理
重大案件办理情况纳入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年度考核体系,省局不定期通报全省重大案件查办情况。对重大案件查办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办案单位及办案人员,给予通报表彰和记功;对案件隐瞒不报、查办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通报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