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管对象
市水利局审批的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项目单位和个人;主要负责单位。
二、监管内容
(一)针对市本级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项目单位和个人监管内容。
1. 被占用的农业灌溉水源或灌排工程设施的占用量或面积情况等;
2. 对被占用的农业灌溉水源或灌排工程设施的补偿情况;
(二)针对主要负责单位监管内容。
1.是否存在超权限审批、审批依据是否充分、审批流程是否合法、审批结果是否合理等;
2.主要负责单位监督检查规范化,日常巡查和重点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三、监管方式
市水利局实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市本级审批的项目,在项目开工后实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跟踪检查,每个项目原则上现场检查1—2次,对提出整改措施不落实的加密检查。
四、监管措施
(一)实地检查项目施工情况;
(二)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询问;
(三)查阅有关文件、材料、施工记录等;
(四)向其他组织和个人了解有关情况。
五、监管程序
(一)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明确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和工作方式。
(二)通知检查对象。通知主要负责单位或相对人,告知监督检查内容和有关要求。
(三)实施监督检查。通过听取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汇报,与有关人员交流询问、实地踏勘测量、查阅相关资料或原始记录等,现场检查建设项目建设情况。
(四)保留证据。采用拍照、录像等手段,收集保留相关证据,填写监督检查情况表,有关检查人员签名。
(五)反馈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向被检查项目建设单位和主要负责单位现场反馈检查意见。对检查出的重大问题,由市水利局发出书面整改通知,明确整改要求。
(六)督促整改。被检查项目建设单位及主要负责单位要及时将整改情况报告市水利局,市水利局应及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督促其整改。
六、违规处理
检查情况及时进行通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水法》、《吉林省农村水利管理条例》、《占用农田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