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管对象
依法行使行政许可业务审查职权和从事相关行政执法活动的工作人员和行政许可相对人。
二、监管内容
对市农委本级执行的行政许可事项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许可主体的合法性;
(二)行政许可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行政许可程序和许可时间的合法性;
(四)行政许可相对人被许可行为的时效性;
(五)行政许可相对人在取得行政许可后法定要件的存续有效以及许可后生产、经营行为的合法性。
三、监管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市农委根据需要组织开展行政许可执法检查工作或者专项许可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行许可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查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相关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在许可监督检查工作过程中,应对各业务单位和许可相对人不同的业务审查内容、程序予以协调、统筹。对问题梳理归纳并提出整改意见,对问题单位予以通报乃至处罚。
(五)市农委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建议、反映、申诉等,对实行行政许可行为组织调查。调查结果及时反馈。
四、监管措施
市农委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许可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许可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违法操作的;
(五)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六)行政许可相对人在取得行政许可后法定要件缺失以及许可后生产、经营行为不符合法定要求。
五、违规处理
行使行政许可职权的人员在行政许可活动中,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者,由有权机关追究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二)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三)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四)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范围实施行政许可的;
(五)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行政许可相对人在取得行政许可后法定要件缺失以及许可后生产、经营行为不符合法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