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管对象
实施出租车行业监管的机构及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经营者。
二、监管内容
按照《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4年第16号)和《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GB/T 22485-2013),以及《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等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一)经营范围。
是否在许可经营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二)经营条件。
1.是否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2.是否有符合城市人民政府要求的运营资金、运营车辆、场站设施;
3.是否依法取得经营许可;
4.是否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驾驶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5.是否有合理、可行的经营方案;
6.是否有健全的运营服务、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运营管理制度。
(三)经营期限。
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权限不得超过八年。
(四)经营行为。
1.是否持经注册的从业资格证上岗,并在车辆醒目位置放置服务监督标志;
2.是否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计价器;
3.是否执行价格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
4.是否在许可范围营运区域内营运;
5.不得中途甩客、故意绕道,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拼载,显示空车时不得拒绝载客;
6.是否制定从业人员的安全操作规程,对驾驶员进行安全和服务的教育培训;
7.遇有抢险救灾和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服从当地人民政府的指挥调度;
8.不得安排未取得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人员从事运营;
9.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三、监管方式
(一)管理机构对经营者:
对辖区内出租汽车的运营状况和服务质量开展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
1.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按规定抽查,或组织暗访、第三方检查等方式;
3.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二)市交通运输局对管理机构:
1.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2.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案卷评查;
3.检查管理机构是否按照计划开展对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听取汇报、查阅台账等;
4.对信访、媒体等渠道反映的市、县履职不到位的情况进行核查。
四、监管措施
以专项检查为主,辅之组织暗访检查。
(一)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二)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三)定期检查相关经营行为及其台账;
(四)抽查相关经营场地与设施。
(五)重点安全监管;
(六)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相关许可证件,调阅、复制有关资料,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五、监管程序
(一)实施监督检查应当有至少2名工作人员参加;
(二)发现问题,立即向受检单位反馈,同时责令整改,并跟踪整改情况和完成时限;
(三)根据检查和整改情况形成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六、违规处理
(一)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下级管理机构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据《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进行处理:
1.及时纠正下级运输管理机构违法、不适当和不作为的行为,并依法报请有关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同时作出年度目标考核扣分、下发督查建议书或约谈等处理;
2.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当场予以纠正,依法处理。无法当场处理的,管理机构可以暂扣车辆运营证,并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接受处理。经营者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或者接受处理的,返还其车辆运营证。暂扣应当出具暂扣凭证,暂扣期间不停止经营。
3.检查时对不能出示车辆运营证又不能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可以暂扣其经营车辆,并出具暂扣凭证。被暂扣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管理机构对出租车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进行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进行信誉评定。对信誉评定良好的,给予奖励;对信誉评定不合格的,给予相应惩罚,直至吊销许可。
(二)对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纪问题的,视情节作出如下处理:
1.口头批评教育;
2.通报批评;
3.要求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
4.年度目标考核中扣除分数;
5.党纪或政纪处分;
6.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