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管对象
实施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管理的市、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从事机动车维修的经营者。
二、监管内容
(一)经营范围与期限。
是否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有效期是否超期。
(二)经营条件。
1.是否保持许可时所规定设备、人员、场地条件;
2.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到位。
(三)经营行为。
1.是否超范围经营、是否擅自改装车辆;
2.服务公示、维修过程是否做好检验、质量保证期制度是否执行、是否合理使用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等;
3.是否严格执行价格管理规定,在经营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
4.是否开据统一规定的汽车维修项目、费用清单和结算凭证;
5.是否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6.是否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四)市、县(市)运管机构是否按照省局部署或既定计划开展对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三、监管方式
(一)市、县(市)运管机构对经营者:
1.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定期开展有关机动车维修经营资质审验;
3.按规定抽查,或组织暗访、第三方检查等方式;
4.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按规定,对维修企业每年抽查不少于1次。
(二)市交通运输局对市、县(市)运管机构监管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四、监管措施
(一)查看有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二)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三)检查相关经营行为及其台账;
(四)检查相关经营人员、场地与设施。
五、监管程序
(一)监督检查应至少有两名工作人员参加。
(二)实施监督检查时,工作人员应向当事人出示工作证件,向受检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调阅相关资料,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辩解。
(三)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工作人员应向受检单位反馈,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整改情况。
(四)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如整改意见书。如有整改意见书,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其落实和执行。
(五)形成检查结果并通报。
六、违规处理
(一)市、县(市)运管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吉林省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视经营者违法、违规情节作出如下处理:
1.通报;
2.限期整改;
3.罚款;
4.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二)市交通运输局对市、县(市)运管机构存在的问题,视情节作出如下处理:
1.口头批评教育;
2.通报批评;
3.要求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
4.建议对违纪人员进行党纪或政纪处分;
5.涉嫌违法犯罪的,建议有权机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